茶颜悦色冲泡奶茶商标侵权案解析商标侵权案浅析商标侵权案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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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第号“茶颜悦色”、第号(图一)商标是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年10月20日、年3月20日。
图一
年3月,上述商标注册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当事人湖南高桥大市场某商行销售侵犯“茶颜悦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奶茶产品使用(图二)图文组合商标。经查,当事人于年12月从许昌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以每件元的价格,购进件商标为(图二)的产品,共计9.6万元,实际到货件,退货件。年1月2日至3月18日,当事人以每件元至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件,经营额9.31万元。
图二
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但是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与商标注册人同处长沙,理应知晓“茶颜悦色”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在连续两次收到权利人警告后仍未停止宣传及销售行为。当事人属于主观上明知应知,不符合销售商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免责要件。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年5月14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定性分析
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围绕两个问题开展讨论:一是涉案商品与第30类“茶饮料”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二是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其合法来源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1、涉案商品使用的(图二)商标于年12月在第32类提出申请,但至案发日并未获得核准。执法人员认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涉及含奶饮料、含茶饮料商品主要有:奶茶(以奶为主)、茶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区分表的注释指出,以上3个商品所在群组类似,需交叉检索。根据分类表的商品项目,涉案商品明显不是第32类的“茶味非酒精饮料”,与第30类“茶饮料”亦不是相同商品;结合当事人在
本案中,“茶颜悦色”品牌近年来知名度及影响力极高,当事人系从业23年的食品批发商,具有较高识别能力,理应知晓“茶颜悦色”。当事人从年11月才成立的许昌公司处采购涉案商品,未尽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属于明知应知。作为与权利人同处一地的销售者,主动在
销售商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是商标行政执法中的热点及难点问题,侵权嫌疑人往往会以“不知道”为由抗辩,逃避处罚。免罚免赔是为了平衡善意销售者的利益,而不能让恶意、故意的销售者钻法律空子,利用法条逃避制裁。为及时制止侵权、维护市场秩序,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在裁量时,需注意销售商合法来源免责的规定被违法主体恶意滥用,借故逃避制裁的情形,对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观要件从严审查。对于那些在收到相关侵权警告后仍不停止,以有商标申请记录、不知情、厂家负责为由放任侵权影响扩大的行为坚决查处。
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创新企业,维护鼓励创新营商环境秩序的典型案件。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行政执法机关要敢于执法,敢于对利用法条打擦边球的违法行为说“不”。本案中,许昌公司在异地注册包含“茶颜悦色”字号的公司,在其他类别复制模仿“茶颜悦色”商标申请注册(图二);当事人明知涉嫌侵权仍进行引人误解的推销等行为,严重侵害创新企业合法权利。执法机关从法条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相关侵权事实和情节,准确适用“应知”标准对当事人行为作出认定,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罚款,既及时制止侵权,也对其他市场经营者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END
作者: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管局游小庆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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